今天我又一次看到了“根据《电子商务法》第6条第(1)款,本商业信息可能是未经请求的”,然后紧跟着整整5页胡说八道的呕吐物,没有任何格式,没有清晰分隔的章节,等等。
因为我实在受够了读这种破玩意儿,于是去翻了翻《电子商务法》,看看这个臭名昭著的第6条到底说了啥,结果读到:
第6条 (1) 未经收件人事先同意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的服务提供者,有义务确保该商业信息在到达收件人时即可被清楚、明确地识别为未经请求的信息。
(2) (修订——《国家公报》2006年第105期,自2006年12月24日起生效)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按照部长理事会条例规定的程序,维护一份电子登记册,登记不希望收到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的法人的电子地址。
(3) 禁止向第2款所述登记册中登记的电子地址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。
到这儿都挺好,一切清楚,我同意。我没必要跟法律条文较真,忍忍就过去了,要不就屏蔽,啦啦啦,然后继续往下读第4款,我看到了什么:
(4) 禁止未经消费者事先同意而向其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。
呃……啥?照这么说,他们应该先给我发一封小邮件,问问我是否同意收到这一大堆呕吐物,可他们根本没这么干。他们只是宣布,根据第6条第(1)款,这条商业信息可能不是我主动要求的,然后就在同一封邮件里把整堆呕吐物全倒了出来。压根没问我同不同意——直接一脚把门踹开。
我就纳闷了,这种做法有多合法——没有我的明确同意就发垃圾邮件?